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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校科〔2012〕10号)
供稿: 王永军 时间: 2012-10-24 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发现、培养和造就一批具备科研潜力、能够快速成长为省部级科技创新人才和国家级杰出青年人才的青年科技人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的目标是培养和选拔我校优秀青年后备领军科技人才,在短期内争取到省部级以上的科技创新人才计划项目,促进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快速成长。

第三条 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经费拨款,由校财务处设立专门账号,专款专用,由科技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

第四条 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受理申请当年不超过38周岁。

2.应具有博士学位。

3.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基础扎实,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已取得突出成绩。工学学科申请者近五年内至少有3篇期刊论文被SCI、EI收录(第一作者);理学学科申请者近五年内至少有3篇期刊论文被SCI收录(第一作者);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申请者近五年内至少有3篇独著的CSSCI来源期刊论文。

4.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第1名),且在研省(部)级以上项目不超过2项;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限前3名)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限第1名)。

5.申请人未获得过国家级和河南省各种人才基金项目。

6.申请人有国外学习、工作经历者优先。

第六条 申请者须认真撰写《河南理工大学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通过学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学科所属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科技处。

第八条 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学科组评审、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并公布遴选结果。

第九条 科技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

第十条 形式审查合格后,科技处将申请项目提交学科评审组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采用被评审者到会答辩制,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

第十一条 科技处对评审组推荐资助的项目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科技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意见,结合学校年度资助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公示资助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每年资助3至5项。工科资助经费为10万元,理科资助经费为8万元,人文社科资助经费为7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

第十三条 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要认真撰写《河南理工大学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计划》,经学科所属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处。不按时报送《研究计划》者,不予拨款。

第十四条 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须提交《河南理工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逾期不报或经审核发现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缓拨或中止划拨下年度研究经费。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等,均应注明“河南理工大学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十六条 在资助期内,由科技处组织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检查,对获资助者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拨付后续经费。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学科所属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处提出项目中止的报告。科技处核准后,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八条 结项成果要求:

1.工科类:

(1)3篇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第一作者),或6篇发表在CSCD核心库期刊上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2)新上1项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指导性计划);

(3)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奖励(限前2名)或授权发明专利(限第1名)。

2.理科类:

(1)3篇被SCI收录的期刊论文(第一作者)或6篇发表在CSCD核心库期刊上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2)新上1项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指导性计划);

(3)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奖励(限前2名)或授权发明专利(第1名)。

3.人文社科类:

(1)1本专著和3篇CSSCI来源期刊论文;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3)获得1项省部级人文社科类科研奖励(限前2名)。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资助经费不得挪用。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会议差旅费、图书资料费、研究成果发表费、实验材料费和测试费等,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河南理工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论文、专著及获奖成果等有关材料,经学科所属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处。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未达到结项要求者不予结项。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阶段工作总结报送科技处,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结转学校“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专项经费,未拨经费中止拨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资助期内获得国家级和河南省各种人才基金项目,学校资助将自动中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与此有关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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