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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时间: 2019-04-03 次数:

(主要内容摘编)

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对学校师生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表现为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科技成果的形式包括鉴定(结题)成果、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

2、为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泰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泰科公司”)、监察处、审计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等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科转办”),挂靠科学技术处,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

3、 学校优化成果转化管理层级,根据成果转化的重要

程度及价格实行分级审核报批,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一)转化金额为 30 万元及以下的,由科转办审批;

(二)转化金额为 30 万元以上、100 万元及以下的,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转化金额 100 万元以上、300 万元及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转化金额或作价入股企业大于 300 万元的成果以及重大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专利权转让的成果、向境外转移的成果等特别重大的事项,由校党委常委会议决策审批;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须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并报批。

4、 以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按照《河南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施行。

5、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五)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6、 以技术转让形式进行成果转化时,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应填写《河南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审批表》,连同评估报告、转让协议一并报送“科转办”。 评估报告是指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科技成果给出的评估结果,不涉及知识产权归属变更的许可使用可不做硬性要求。 转让价格可以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也可以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协议定价。

(二)审批。

(三)公示。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应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以正式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有异议的,待异议消除后重新公示。

7、科技成果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时,许可他人使用所得收益由学校、学院和科技成果完成人按照 0.5:0.5:9 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科技成果转化若需所属权变更时,其所得收益由学校、学院和科技成果完成人按照 1:1:8 的比例一次性分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 80-90%的股权,具体比例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剩余股权收益由泰科公司和学院按照 2:1 的比例分配。成果完成人可以直接持股,其余股份或股权由泰科公司化为持股。股份或科技股权收益或分红按照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泰科资产公司所持股份或股权红利变现后,按照规定比例分配给学院。

8、科技成果完成人收益部分由成果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在成果完成人之间进行分配,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学校和学院收益部分作为科研发展基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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