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人〔2016〕77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6年12月22日
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人才强校”和“开放发展”战略,加快学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培养进程,为建设国内一流特色高水平大学提供人才支撑,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及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国(境)留学包括国家公派、学校选派和自费留学三种类型。
(一)国家公派留学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含河南省地方项目选派,下同)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资助派出留学的人员。
(二)学校选派留学是指经学校批准,由学校资助派出留学的人员。
(三)自费留学是指经学校批准,自行联系获得第三方资助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人员。
第三条 出国(境)留学须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主要包括:因私护照、因私港澳通行证,赴台湾出境留学须持签注字头为Y的台湾通行证。
第二章 选派办法
第四条 选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二)保证重点,兼顾学科专业。
(三)公开、公正、公平。
(四)择优选拔,精选精派。
(五)进修研修为主、攻读学位为辅。
(六)签约派出,违约赔偿。
第五条 选派条件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学院两级应有计划地支持教职工积极参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培训、选拔与推荐。
(二)学校选派出国(境)留学要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职工职业道德,承诺按时返校工作。
2.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到校工作满三年或留学返校工作两年以上。
3.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培训,经考核达到学校当年制定的外语水平要求或符合国家要求的外语水平。
4.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自费出国(境)留学须符合学校外出进修年限规定,列入所在单位的年度进修计划内。
第三章 资助期限及标准
第六条 国家公派人员资助期限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河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选派人员的资助期限,根据留学类别分别确定如下:
(一)出国访学等类别的非学历教育留学,原则上在国(境)外留学的时间为3-12个月。
(二)开展博士后研究的原则上在国(境)外留学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攻读博士学位的学历教育,原则上在国(境)外留学时间不超过48个月。
第七条 出国(境)留学的资助标准和拨付办法根据留学类别分别确定如下:
(一)国家公派人员的资助标准和资助拨付办法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学校选派人员由学校、所在学院和个人共同承担出国(境)留学费用,学校提供的资助经费待留学人员返校工作后统一拨付。费用资助标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普通出国访学奖学金标准的80%计算,依据留学形式按照以下不同标准执行:
1. 对出国访学、博士后研究等类别的人员,实行学校承担2/5、所在学院承担2/5和个人承担1/5的资助方式。
2. 对攻读博士学位的学历教育人员,实行学校承担1/3、所在学院承担1/3和个人承担1/3的资助方式。
(三)自费留学人员在国(境)外留学的全部费用自理。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八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选派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表》(见附件1),报所在学院审批。
(二)人事处对学院推荐人选审核汇总无异议后,协同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报批。
(三)获得资助的教职工,出国(境)前须将录取通知书、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书等材料报人事处备案,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学校计划每年资助70名左右教职工到国(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留学。各学院要按照本办法和学校的师资发展规划,在学校每年下达的年度出国(境)留学计划指标内积极选派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特殊情况,随时受理)。选派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选派条件、申请学校选派出国(境)留学(项目)的教职工,需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表》,报所在学院审批。
(二)人事处根据学校年度选派计划和选派条件对学院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提出拟选派学科和候选人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审批。人事处对拟派出的留学人员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批准,学校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出国留学手续。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人事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教职工年度留学计划,审查拟派出人员的资格、公示拟派出人员情况、代表学校与派出人员签订协议和留学结束后返校报到兑现待遇和请销假等相关工作。属于国家公派项目的,要积极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河南省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的上报工作,负责推进与国(境)外友好单位的交流合作,落实交流合作协议,扩大派出渠道,提供派出信息,指导帮助教职工办理出国(境)手续;协同人事处主动了解并掌握出国人员的动态信息。
第十三条 派出学院负责推荐出国(境)留学人选和正在留学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负责定期联系并关心留学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督促其按期完成留学计划,及时回校工作。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所有出国(境)留学人员均实行签约管理。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签订协议并交纳保证金。
(二)学校选派出国(境)留学人员要与学校签订《河南理工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协议书》(见附件2)并向学校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按照出国(境)期限的不同,保证金标准如下:出国(境)期限在3-6个月的,交1万元人民币;出国(境)期限在6-12个月的,交2万元人民币;出国(境)期限在1年以上的,交3万元人民币。
(三)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须与学校签订《河南理工大学自费出国(境)留学协议书》(见附件3),不交纳保证金。
第十五条 所有留学人员出国(境)前, 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学校保密办组织的保密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并在返校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保密办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安全保密情况。涉密人员(含脱密期人员)还应在出国(境)前做出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六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的管理与考核主要由派出学院负责。在教职工派出前,所在学院要明确派出人员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要求。在教职工出国(境)留学期间,应随时保持与出国(境)留学人员的联系,每半年将本单位出国(境)留学教职工的信息反馈给人事处。教职工出国(境)留学返校工作后要对其留学成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留学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应随时保持与学校的联系,每半年将研修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汇报一次。同时,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十八条 出国(境)人员完成留学任务回来后,应在一周内向学校报到,并按照《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校有关部门保存。同时应向所在学院提交出国进修或研修成果报告(进修时间在半年以上的还应提供一门课程的学习记录或实验记录),在一个月内公开做一次学术报告,汇报学习成果。
第十九条 所有出国(境)留学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工资暂存,履职绩效根据《河南理工大学人事管理及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校党文(2016)66号)规定的对应岗位职级履职绩效标准的一半发放,补贴的时间期限按照留学人员经学校批准在国(境)外实际留学的时间计算。其中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每年可向学校财务处借款,但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留学人员每年的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所有出国(境)留学人员暂存的工资和津贴待留学人员留学结束返校报到后统一补发,留学期间有向学校财务借款的,首先冲销借款。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一般不得申请延期。对确因工作需要延期的人员,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出具对方公函,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分别报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否则按违约处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内,学校停止资助。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未能履行按期返校服务、提交研修成果等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留学期间暂存的全部工资及福利待遇留在学校,有借款的须退回借款或从借款担保人工资中扣除,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留在学校。违约赔偿由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缴纳,否则,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出国(境)留学返校报到后的服务期限按照留学形式的不同执行以下标准:攻读博士学位的返校工作服务期限为8年,博士后进站的返校工作服务期限为5年,其他留学人员返校工作服务期限为3年。若与学校签有其他服务协议,服务年限累加计算。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者,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或部分学院已在执行的其他出国留学项目,其管理和资助等相关问题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原《河南理工大学教师出国(境)进修实施办法(试行)》(校人〔201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附件1: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申请表.doc
2附件2:河南理工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协议书.doc
3附件3:河南理工大学自费出国(境)留学协议书.doc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