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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时间: 2017-06-15 次数:

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广大师生员工:

根据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索取增值税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见附件1);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自2017年7月1日起,学校收到的新开发票必须符合规定,否则不予报销,请广大师生员工牢记学校纳税人识别号(详见附件2)。

附件:1. 发票样本及填写要求

2. 学校增值税发票信息

财 务 处

2017年6月14日

附件1:发票样本及填写要求

备注:定额发票、过桥过路费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不用填写。

附件2:学校增值税发票信息

名 称:河南理工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410898721851120

地 址:焦作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电 话:0391-3987142

开户行及账号:农行焦作理工大学分理处 30230104000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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