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kjc | 时间: 2013-09-24 | 次数: |
校属各单位:
学校2014年度校内基金(理工类)的申报、结项等工作从即日起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
1.2014年度校内基金项目共有三类:引进人才基金(理工类)、博士基金(理工类)、青年基金(理工类)。
申报者应根据申请的类别,选用相应类别的申请书。
申请书中所有内容须如实填写,对弄虚作假者将取消申报校内基金项目资格3年。
2.选题应注重特色和特长,瞄准更高级别项目立项,选题应具有前瞻性。避免低水平的重复,杜绝重复立项。
3.青年基金的申报者及参与者今年12月31日前均不得超过35岁。
每人参与项目(含主持)不得超过2项,否则,所有涉及到的申请均无效。
4.关于各类基金的具体说明,请参阅最新的有关管理文件。其他注意事项详见《关于校内基金项目的说明》(附件1)。
二、项目结项
按照计划进度结项的,请提交《河南理工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项目相关成果原件(须表明受基金资助)及复印件。除原件外,其他材料须装订成册。不能按计划进度结项的,请提交《河南理工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项目延期申请》(附件2)。
所有校内基金项目结项时,参与人员及其排序均要与申请书一致,否则不予结题。
三、进展报告
2012年度及以前已经获得引进人才基金(理工类)、博士基金(理工类)项目立项的负责人请提交年度《河南理工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进展报告》。
青年基金(理工类)项目的研究计划超过一年的,应提交年度《河南理工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进展报告》。
四、博士基金评审和拨款
1、根据体制改革要求,2014年度及以后的博士基金项目由各有关学院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和组织评审,学院于11月17日前向科技处报送通过评审的博士基金项目清单(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由科技处统一编制全校博士基金项目编号。
2、因管理体制改革,2012年及以前立项的博士基金(理工类)项目仍由科技处负责拨款,其年度《进展报告》仍提交科技处。2013年度及以后立项的博士基金项目由各有关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有关博士基金立项文件负责拨款;其年度《进展报告》由有关学院审查、留存,并据此拨款。没有报送年度《进展报告》或经审核经费使用不合理的,暂缓拨付下年度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额度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一般为四年。
3、请各学院认真做好评审工作,根据学校博士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做好评审记录工作,做好申请书、进展报告、结项材料的建档、拨款记录等工作。根据学校要求,科技处将对有关工作进行检查。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申报、结项等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的专业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不受理个人报送。机关科技人员的材料由业务归口学院报送。
2.各类基金项目申请书等(包括申报等事项的有关说明、汇总表)的电子模板均可在校科技处网站(“下载中心/校内基金-各种表格模板”专栏)下载。请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一式一份,签字盖章后,单位统一报送科技处。同时各单位在填写《汇总表》后统一将申请书(除博士基金)等的电子稿和单位《汇总表》发到联系人邮箱。
3.受理各类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7日,过期不予受理。
4.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朴 地址:1#综合楼311室
联系电话:3987255 邮箱:13069491089@126.com
附件1
关于校内基金项目的简要说明
1、已经有或者正在申报博士基金的人员,不再申报其他校内基金。
2、青年基金的申请者和所有参加人员在提交申请年度的12月31日前均不得超过35岁。否则为无效申请。
3、每人获得青年基金资助次数不超过1次。
4、每人一次只能申报一项,可再参与一项;否则,所有涉及到的申请全部无效。
5、已申请结项但没有正式下文同意结项的项目,一律视为在研项目。项目完成后,可申请新的校内基金项目。
6、申报书,结项报告书,进展报告等都须提交电子版。结项报告书的封面格式请勿更改。注意:请遵循要求的电子文档命名格式。
个人电子文档命名格式:类型+主持人姓名+单位名称
(注:类型从下列选择:引进人才基金、博士基金(人文)、博士基金(理工)、人文基金、青年基金(人文)、青年基金(理工)、结项报告书、进展报告)
单位电子文档命名格式: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7、最新的管理文件可在学校主页的“办公自动化”里查找。
8.所有校内基金项目结项时,参与人员及其排序均要与申请书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所提供的实证材料原件需印有项目编号等信息。
9、请使用2013版的电子模板。
10、校内基金不资助教研教改项目。
11、2012年及以前立项的博士基金(即项目编号小于B2012-)仍由科技处管理、拨款。
附件2
校内基金项目延期申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本人正在实施的上述校内基金项目,因下列原因不能按照计划完成:
1.
2.
3.
特申请延期 个月,至 年 月完成。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科技处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