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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实施细则
河南理工大学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校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学校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由监察、工会、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民主党派人士代表组成,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日常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工会承担;各党委(党总支)、分工会负责本单位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校务公开监督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 第五条 《河南理工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校务公开内容涉及的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第七条 校务公开内容涉及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校务公开情况。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九条 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监督人员深入基层,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校院两级校务公开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定期向教代会报告。 第十一条 采取群众座谈会形式,倾听群众意见。每半年邀请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调查了解群众对校、院两级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年终检查考核,采取民主测评与监督领导小组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量化考核占60%,民主测评分占40%。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校院两级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领导责任、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效果等方面。 第十三条 受理群众对违反校务公开制度个人或事项的投诉,并及时查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校在推行校务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关于校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组织实施,不检查、督促、落实的; (二)拒不建立校务公开制度的; (三)对校务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实际工作未开展或公开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四)应及时公开而未及时公开或没有严格按程序进行公开的; (五)在检查考核中,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比较大的; (六)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及依法履行校务公开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采取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两种形式。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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