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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校学〔2017〕15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处分解除程序为:受处分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河南理工大学解除处分申请表》,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但处分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六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七)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七条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故意提供伪证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或突出表现,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但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应进行认真复查,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受纪律处分者,同时附加以下处理: (一)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二)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三)学生党员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党员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校党文〔2016〕10号)处理;学生团员按照共青团相关规定处理。 (四)学位的授予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学校其他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申诉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处为本科、专科(高职)学生违纪处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研究生院为研究生违纪处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因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对学生作出处分的,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以上处分均由学校发文。 第十五条学校各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触犯国家法律的,由保卫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七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以延期。 第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所在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出具学生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或其代理人须在被告知或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提出陈述或申辩,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告知书。处分决定告知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告知书由各学院学生工作人员负责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校内公告30个工作日后视同送达。 处分决定告知书一式三份,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或学院统一编号,学生本人、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学院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相关机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因不遵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挑逗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组织、策划他人打架但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①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给予警告处分;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②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③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三十三条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损坏公私财物者,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涉毒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收听、收看封建迷信、淫秽制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传播封建迷信、淫秽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组织或者参加邪教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领导邪教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邪教制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收听、收看邪教制品或者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拒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不明真相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已悔改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使用假证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制作、贩卖、变造假证书者,除没收其制假工具和非法所得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侵害他人权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侮辱、诽谤、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资料,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信函、电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于网络借贷等给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学校校园内公共场所秩序或生活场所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休息时间在校园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累计缺席达到以下学时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在考试、考查中违规违纪、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凡考试、考查中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损坏、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指使他人替考、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或其他严重后果,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中关于作息、行为规范、设施设备管理、环境与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等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设摊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学校名义或学校标志,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规和网络道德,文明上网,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与稳定,对蓄意破坏网络安全或网络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表不符合事实的言论或信息,给学校声誉或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或有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或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相近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对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者,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校学〔2014〕25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理工大学解除处分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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