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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充分调动学院和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两类。凡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同时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四条导师实行按需设岗、动态管理。导师招收研究生实行上岗申请审核制。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五条导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熟悉我校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 第六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思想品德和科学伦理的示范教育的责任,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导师应建立与研究生谈心谈话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品德、社会责任感和心理健康教育。 (二)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并结合研究生个人情况制定培养计划,积极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主动为研究生推荐本学科和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或专业书籍,并定期开展专题文献研讨,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指导研究生参与实(试)验及专业实践,加强对研究生理论传授和知识获取能力的培养,夯实研究生专业理论基础。 (三)导师应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全过程指导和质量跟踪,精心指导学位论文选题,注重研究过程指导,鼓励学术交流与成果产出,加强学术道德规范教育,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 (四)导师应加强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做好研究生试验、专业实践、外出参与导师科研工作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研究生安全意识、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章 导师资格遴选基本条件 第七条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基本条件 (一)博士生导师应是本学科造诣较深,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理论或技术前沿及发展趋势,具有明确的科研方向,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工作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学术水平突出的副教授。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 (二)学术水平高,科研成绩显著。申请人为教授者应满足条件之一,申请人为副教授者应满足条件之二: 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EI或SSCI、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不含增刊和会议论文)上发表,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与所属学科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至少3篇。 2.近五年,获国家一等奖或国家二等奖(均排名前5名);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名;或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2名。上述奖励均为政府或部委颁发的科技奖励,是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人文社科奖(下同)。 3.近五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成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准结项,或经鉴定(第三方评价)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4.近五年,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科研经费工科不少于300万、其他学科不少于150万,或完成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少于200万。 (三)科研任务饱满,科研经费充足。目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有其他纵向重点及重大项目且可支配科研经费工科不少于50万、其他学科不少于15万,或主持有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且单项科研经费工科不少于50万、其他学科不少于30万。 (四)有培养研究生经验。至少己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 第八条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基本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 (二)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三)担任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较高。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核心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与所属学科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至少3篇;或至少有1项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且为主要完成者(前5名),或有通过省部级鉴定(第三方评价)的科研成果(前3名);或获得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科研经费工科不少于100万、其他学科不少于50万;或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少于30万。 2.科研任务饱满,科研经费较充足。作为项目负责人,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目前承担有国家级(前5名)或省部级科研项目(重大项目前3名、重点项目前2名),或主持有厅局级项目,或主持有科研经费不低于10万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其中,用于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可支配科研经费工科不少于5万,其他学科不少于2万。 (四)担任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熟悉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特点和相关规定,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行业领域保持有较紧密的联系,能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 2.学术水平较高。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核心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与所属学科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至少3篇;或至少有1项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且为主要完成者(前5名),或至少有1项科研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且为主要完成者(前3名),或有通过省部级鉴定(第三方评价)的科研成果(前3名);或获得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科研经费工科不少于100万、其他学科不少于50万;或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少于30万。 3.承担有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科研经费较充足。目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有企事业单位具有重要价值的技术、咨询、管理等方面的课题,或主持有厅局级及以上开发、攻关、管理或政府招标等方面的项目。其中,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可支配科研经费工科不少于5万,其他学科不少于2万。 第九条根据有利于学科建设和促进学科交叉的原则,对尚无博(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点上符合条件的教师,其研究方向与已有博(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密切相关,可由所在学院推荐,向具有博(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由该学科所属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 第十条在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过程中,一律实行回避制度。即本人和亲属不得参与对本人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评议。 第四章 导师招生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招收研究生的导师,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硕士研究生导师年龄不超过59周岁,博士研究生导师年龄不超过61周岁,两院院士不受上述年龄限制,身体健康,目前正在从事研究生教学和科研工作。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招生条件: (一)招收博士研究生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有足够时间指导博士研究生。原则上每位博导每年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每个国家级面上(一般)项目培养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名,每个国家级重点项目培养博士研究生不超过5名。 2.申请前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能够按期完成培养环节、按期毕业,所指导博士研究生撰写的学位论文在上级主管部门抽检中没有不合格现象。 3.申请当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有国家级项目;或学科账面可支配经费工科不少于100万、其他学科不少于30万,且当年新增单项科研经费工科不少于20万、其他学科不少于10万。原则上符合《河南理工大学引进人才暂行办法(修订)》(校人〔2016〕10号)中第三层次及以上条件的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招收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任期考核合格,且每年能有足够时间指导硕士研究生。 2.申请前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能够按期完成培养环节、按期毕业。 3.申请当月,作为项目负责人学校账面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经费工科不少于5万、其他学科不少于2万。 第五章 导师资格遴选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一般每两年一次,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每年一次,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程序 1.申请担任博士生导师的人员可向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表》(附件1),同时提交本人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奖励证书等材料。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作用,做到公正合理。初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初审通过,并将初审结果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在校内公布初审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及其相关材料,并在7天内受理对评审工作或初审结果提出的书面异议。 4.研究生院协同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图书馆对初审通过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并聘请相关专家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经三分之二(含)以上专家同意,为评议通过。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及专家意见,就申请人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进行审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审议通过。 6.研究生院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工作程序(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1.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的人员,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表》(附件2)或《河南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表》(附件3),同时提交本人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奖励证书等材料。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对申请者的相关材料、学术水平及指导硕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审议,在审议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作用,做到公正合理。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审议通过,并将审议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章 导师招生条件审核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博士生导师招生审核工作每年9月份开展,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硕士生导师招生审核工作每年6月份开展,由学院负责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符合招收研究生基本条件的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表》(附件4),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招收研究生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博士生导师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硕士生导师可在本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 (三)凡符合招收博士研究生基本条件的导师,认定也符合招收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不再填写招收硕士研究生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已聘任博士生导师的人员若不符合招收博士研究生基本条件,不列入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当年不能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但可继续指导之前已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若符合招收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经本人申请,可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程序申请招收硕士生研究生,获得批准后,可在相应年度招收硕士生研究生。 第十五条已聘任硕士生导师的人员若不符合招收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则当年不能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但可继续指导之前已经招收的硕士研究生。 第七章 兼职导师遴选与招生 第十六条兼职导师资格遴选基本条件 (一)兼职导师资格遴选坚持有利于培养高水平研究生,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原则。兼职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应是国家级人才,能对本学科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二)兼职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基本条件(基本条件中有关成果学校署名的规定可适当放宽)。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聘任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基础上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符合学校第三层次及以上引进对象与条件的人员、校外引进的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可直接聘任为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第四层次及以上引进对象与条件的人员可直接聘任为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导师。 第十七条兼职导师招生基本条件 兼职导师招收研究生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基本条件中有关成果学校署名的规定可放宽要求)。 第十八条兼职导师资格遴选工作及招生审核工作程序按本办法第五、六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导师管理 第十九条导师的具体上岗计划,由所在学院按照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的需要,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批准的导师名单确定上岗导师及招生限额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导师招收研究生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度,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鼓励学术水平高、科研任务足、培养质量好的导师多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培养期间一般不得变更导师,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导师的,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且双方同意,经审核批准后,可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 第二十二条导师因国内外访学、攻读学位、进修等原因离校超过12个月,且不能实际指导研究生的,其指导的研究生应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 第二十三条正在指导研究生的导师若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其指导的研究生可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 第二十四条在指导研究生期间调离学校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特殊情况确需继续指导的,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 第二十五条学校聘任的兼职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须接受我校管理,并履行我校导师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校定期组织导师岗位培训,鼓励导师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取得的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导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指导的研究生所撰写的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按《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校研〔2013〕25号)和《河南理工大学学术不端处理办法》(校科〔2017〕2号)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鼓励各学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导师遴选和招生条件。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校研〔2014〕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表 2.河南理工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表 3.河南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表 4.河南理工大学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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