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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跨学院学位授权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跨学院学位授权点(下称“学位点”)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理顺关系,强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指导教师第一责任人的岗位职责,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点是指我校获准授权的一级(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

第三条学位点所属学院一般为申报学位点的学院(下称“牵头学院”)。在牵头学院以外学院(下称“支撑学院”)设置二级学科(方向)(下称“学科方向”)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学位点为跨学院学位点。

第二章 跨学院学位点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四条跨学院学位点的建设与管理实行牵头学院总负责,支撑学院配合建设的责任管理机制。牵头学院负责所属一级学科(专业学位)学位点的建设,支撑学院负责本院设置学科方向的建设。

第五条跨学院学位点实行一级学科(专业学位)带头人负责制和学科方向学术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学术带头人一般应由相应重点学科带头人兼任,并将学位点建设纳入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范畴。

第六条牵头学院职责

1.负责做好学位点发展规划工作,统筹一级学科(专业学位)学位点建设和评估等工作。

2.负责院内学科方向的论证与跨学院设置学科方向的审核工作。确定院内学科方向的学科带头人与学术骨干,提出论证报告,聘请校内(外)专家评审论证,并审核跨学院设置的学科方向。

3.负责学位点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做好人才引进和拔尖创新型人才的培育工作,构建高水平的教学与科研团队;组织做好导师遴选、培训上岗和考核聘用等工作,审定跨学院设置学科方向的导师资格。

4.负责制(修)定学位点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掌握和跟踪学科领域发展和学术动态,凝练相对稳定、优势明显的学科方向。

5.负责学位点各类平台建设工作,统筹规划建设研究生培养基地(创新基地、实践基地)等。

6.负责本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工作。负责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组织等工作,落实学位论文质量控制的各个环节,并监督支撑学院设置学科方向研究生培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支撑学院职责

1.负责做好本学科方向建设和评估等工作,积极参与跨学院学位点建设与规划。

2.负责本学科方向设置的申请论证等工作。负责确定学科方向带头人与学术骨干,提出论证报告,聘请校内(外)专家评审论证。

3.负责本学科方向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做好学科方向人才引进、培养等工作,组建形成高水平的教学与科研团队;做好相关导师的遴选、上岗和考核聘用等工作。

4.参与制(修)定学位点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5.负责本学科方向各类平台建设工作,规划建设研究生培养基地(创新基地、实践基地)等。

6.负责本学科方向的研究生培养工作。负责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组织等工作,邀请牵头学院参加本学科方向研究生论文选题等关键质量控制环节。

7.指定专人负责本学科方向的日常教学与管理事务,负责研究生各项档案资料管理、科技竞赛或科研成果登记以及就业去向登记和后续校友跟踪服务工作,组织学科方向指导教师的年度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二级学科(方向)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二级学科(方向)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九条二级学科(方向)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增设与撤销和目录外二级学科(含交叉学科、研究方向)增设、更名与撤销。

1.二级学科目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已列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2.交叉学科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3.研究方向是指牵头学院在一级或二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下设置的研究生培养方向,或支撑学院暂不具备设置二级学科条件时设置的研究生培养方向。

第十条二级学科(方向)设置的基本条件

1.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2.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3.社会要对设置的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4.学院应具备必要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

(1)师资队伍。有一支知识、年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博士学科方向一般应有4名具备指导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的学术骨干;硕士学科方向一般应有3名具备指导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的学术骨干。

(2)科学研究。近5年来科研成绩突出,目前承担有一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重要的企事业委托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博士学科方向学术骨干年人均纵向科研经费理工科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3万元),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项目不少于3项,主持省部级或重要的企事业委托项目(理工科经费≥20万元/项,人文社科类≥4万元/项)以上科研项目人均不少于1项;硕士学科方向学术骨干年人均科研经费理工科不少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5万元),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项目不少于1项,主持省部级或重要的企事业委托项目(理工科经费≥10万元/项,人文社科类≥2万元/项)以上科研项目人均不少于1项。

(3)教学与人才培养。能够为研究生开出较高水平的各类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设置合理。讲授本学科方向课程的教师,应主要由副教授以上人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

(4)工作条件。能提供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所必备的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基本条件,实践性强的学位点应有培养研究生实践能力的条件和基地。

第十一条二级学科(方向)设置与调整

(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1.学院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要求。

2.学院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学科设置;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3.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牵头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4.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牵头学院归档、备查,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1.学院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在同一一级学科下,增设二级学科目录外的二级学科一般不超过2个。

2.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相关学院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报研究生院,并由研究生院上传至教育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根据公示结果,经牵头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3.学院应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满足相关要求的目录外二级学科。

4.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5.增设或撤销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牵头学院归档、备查,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交叉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1.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2.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并按照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3.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研究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4.学院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

5.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6.增设或撤销交叉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牵头学院归档、备查,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研究生培养方向的设置与调整

1.研究生培养方向的设置应立足于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或区域发展需求,有利于发挥学校的特色优势,且必须符合学科研究范畴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内涵范畴,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要求。

2.牵头学院在一级学科(专业学位)学位授权权限内,可自行增设、更名或撤销研究生培养方向。支撑学院在设置的二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可自行增设、更名或撤销研究生培养方向;支撑学院未获二级学科授权时,增设或更名学科方向,须结合本学院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并经牵头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定。

3.增设、更名或撤销研究生培养方向的相关材料,由设置研究生培养方向的学院归档、备查,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指导教师资格与招生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一级学科和一个相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研究生培养学院牵头多个学位授权点时,学院应制定相应的导师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跨一级学科(专业学位)招生的导师人数。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本院尚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时,需明确招生主要学科和第二学科,原则上只能在2个一级学科(含暂跨博士学科)学位点招生。

第十四条支撑学院招收研究生所需指标,由支撑学院在年度招生指标限额内调整解决,但招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院已有一级学科(专业学位)同年招生人数的1/3。跨学院学位点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参照《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或重要企事业委托项目的研究内容与其他研究范畴交叉的,鼓励项目负责人与相关学位点导师合作,确需招生的由导师个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初审和学位点牵头学院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跨一个学科学位点招生,但不增设新的研究方向。在项目研究周期内招收不超过3名研究生,招生指标由导师所在学院在年度招生指标限额内调整。

第十六条因学位点建设发展需要跨学院招生时,由牵头学院与导师所在学院协商一致,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相关导师可在两个学位点招生。招收研究生所需指标,由牵头学院在年度招生指标限额内调整。

第十七条跨学院学位点招生的指导教师,应提交年度报告,报告研究生培养和取得的成果情况,并由牵头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对于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指导教师,牵头学院可停止其在跨学院学位点内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第五章 跨学院学位点的建设与评估

第十八条跨学院学位点建设由牵头学院负责,在人才引进、骨干教师职称晋升、硬(软)件平台建设、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培养方向设置和导师遴选等方面,应统筹调配。

第十九条跨学院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应由牵头学院组织本院及支撑学院骨干教师研讨确定,并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设置核心必修课程和学科方向选修课程,其学位授予标准应明确各学科方向的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符合学科方向范畴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内涵,新设研究方向3年内,支撑学院在研究生培养的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论文预审等论文质量控制关键环节,应聘请牵头学院专家(一般应为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支撑学院设置的学科方向及骨干教师,应统一纳入到所属学位点进行合格评估(含专项评估)工作,相关研究生和指导教师所取得的重要研究成果,原则上应优先支持跨学院设置学科方向的学位点。

第二十二条跨学院学位点的合格评估(含专项评估)工作,由牵头学院总负责,支撑学院配合完成。支撑学院应统筹本院相关资源,指定专人按设置学科方向准备评估材料。学校将视支撑学院学位点建设情况及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做出是否暂停招生或撤销学科方向的决定,并按不少于近3年学科方向招生平均数调整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聘请校内(外)专家评审或评议相关材料所需人员费用,支付标准参照《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司函〔2016〕408号)文件精神,经费来源由事项发起单位的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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