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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的教职工请假和考勤以及相关后续管理,适用本办法。校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按照《河南理工大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规定(修订)》(校党文〔2016〕106号)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涉及教职工请假制度、考勤管理和旷工认定及处理。其中,请假制度主要包含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和因公出差等。

第二章 事 假

第四条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学校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

第五条事假审批

(一)事假在1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事假超过15天且在20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核准报人事处审批。

(三)事假超过20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送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内,当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2.当年累计超过20天且在30天以内,自第21天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当年累计超过30天,停发当年基本工资。

(二)绩效工资

1.请事假当月15天以内,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履职绩效正常发放。

2.请事假当月超过15天,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50%,岗位履职绩效停发。

3.当年累计超过1个月,从下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30%,岗位履职绩效停发。

4.当年累计超过3个月,全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履职绩效停发。

第三章 病 假

第七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医院有效病假证明,经批准后可休病假。工伤治疗期间无需请假。

第八条病假审批

(一)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核准报人事处审批。

(三)病假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送人事处备案,列入病休人员管理。

长病假教职工,凭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已恢复劳动能力证明,方可复工。同意复工的,应先试工3个月。

第九条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教职工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2.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为病休,不计算工龄,并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长病假教职工在复工试用期间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二)绩效工资

1.请病假当月15天以内,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履职绩效正常发放;

2.请病假当月超过15天,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70%,岗位履职绩效停发。

3.当年累计超过1个月且6个月以内的,从下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50%,岗位履职绩效停发。

4.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按病休对待,从第7个月起按其原职务基础性绩效工资30%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岗位履职绩效不再发放。

第十条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第四章 婚 假

第十一条教职工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休婚假。

第十二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教职工,享受婚假二十一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七日。

第十三条工资待遇:教职工在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履职绩效正常发放,往返路费自理。

第五章 生育假(产假)

第十四条教职工凭就诊医院开具的产育证明书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休生育假(不含哺乳假和产后长假)。

第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九十八日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第十六条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凭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产假: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日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四十二日产假。

第十七条工资待遇:生育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第六章 探亲假

第十八条凡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批准后可享受探亲假。

第十九条探亲假期限

(一)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配偶的,每年准假1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每年准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45天。

(三)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准假1次,假期为20天。

(四)因配偶公派出国(境)工作学习分居一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出国(境)探亲。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经校领导批准后,可享受出国探亲假。假期原则上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归的,从下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条享受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当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

第二十一条工资待遇

(一)除出国探亲外,在规定探亲假期期限内,教职工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履职绩效正常发放。

(二)出国探亲前3个月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履职绩效正常发放(先暂存学校财务处,返校后发给本人),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待遇。

(二)探亲往返路费按学校规定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符合出国(境)探亲的境外路费自理,从工作地点至出境口岸路程的往返路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七章 丧 假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申请丧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准假5天。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在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履职绩效正常发放,往返路费自理。

第八章 工伤假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工伤休假证明书,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工伤假。

第二十六条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工伤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第九章 因公出差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为学校联系业务离开工作岗位的,20个工作日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因公借调、挂职锻炼、公派出国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条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考勤工作

第三十一条教学科研人员的教育教学时间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办公时间以及学校、所在单位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日,应按时到岗。

第三十二条分类考勤

(一)教学科研人员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按时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并参加学校、所在单位规定的学习、会议等活动,缺勤按日计算。

(二)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工作日考勤。

(三)经批准在外进修(攻读学位、博士后进站、访问学者、外语培训、短期专业学习等)的教职工,在批准进修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三十三条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各单位考勤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考勤报告单见附件2),每月5日前汇总前一个月考勤情况报学校人事处,并将考勤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薪酬考核与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切实落实教职工考勤规定,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本单位教职工擅自作出准假决定。因单位未能严格执行学校管理规定而给学校造成的利益损失由单位承担,并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四)校内调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单位私下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第三十六条旷工处理

(一)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人事处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旷工1天,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扣发当年岗位履职绩效;累计旷工3天以上,扣发全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履职绩效。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因突发事件事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事宜的,应先电话请假,事后再补办手续。请假期满,教职工本人应及时到单位报到销假。不报到销假的,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病假、婚假、生育假(产假)、探亲假遇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事假、丧假遇到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校人〔2004〕1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单

2.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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