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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学生管理,提高我校国际化办学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国际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学〔2017〕15号)《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和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校学〔2017〕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是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具有国际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招收和培养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以下分别简称为学历生和非学历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四条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发展的工作方针是:扩大规模、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入学条件:

1.申请到河南理工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学生应具有硕士学位以及同等学历;持有新汉语水平考试5级及以上合格证书;两名教授推荐;通过所申请专业的入学考试。

2.申请到河南理工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的国际学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毕业)以及同等学历;持有新汉语水平考试5级及以上合格证书;两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人员推荐;通过所申请专业的入学考试。

3.申请到河南理工大学攻读学士学位的国际学生应具有高中毕业证书,并持有新汉语水平考试4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4.申请全英文授课本科及以上学位的国际学生,经测试英语合格者,对汉语水平方面可不作要求。

5.申请到河南理工大学单科进修以及语言学习的国际学生应在18周岁以上、高中毕业且具备相应的学习能力。

6.如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我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不超过180日)的国际学生,但需要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并按协议内容执行。

第六条我校经国内原招生学校同意后,可以接收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七条我校为河南省政府奖学金资助培养高校,国际学生入学后可依照相关规定申报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招收程序:

1.国际学生提交的申请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办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向申请人寄发《河南理工大学国际学生入学申请表》等有关入学申请材料。

2.国际学生入学时,国际教育学院应按照我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其到河南省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学校不予接收。

3.国际教育学院审核申请人的材料,负责将学校同意接收的国际学生名单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4.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录取的国际学生名单通知培养学院及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

第三章 报到注册与学籍管理

第九条国际学生在规定时间前(春季入学时间为3月1日,秋季入学时间为9月1日),持《录取通知书》、学生签证(X1字或X2字签证)、JW202表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延期入学。

第十条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在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中国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医疗保险)。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新生报到后,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培养学院为其办理学生证。已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在校国际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持学生证及缴费收据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未经批准不按期返校注册者,逾期一个月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国际学生在完成报到手续后,须先接受国际教育学院对其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国情校情、安全等入学教育。国际教育学院将实际报到的学生名单分别传送培养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国际学生是我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学院和部门应将国际学生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工作计划。国际教育学院是我校国际学生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国际学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与协调,制订国际学生相关管理制度,并负责以下工作:

1.国际学生的招生宣传和咨询;

2.协同有关单位办理国际学生的录取工作及来华相关手续;

3.办理国际学生到校后的合法居留手续;

4.国际学生的住宿安排和各种活动安排;

5.国际学生的报到注册;

6.国际学生的涉外管理;

7.对国际学生进行与国内学生相应的奖惩管理;

8.学历生学业证书的申报;

9.国际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

第十四条专业学院是国际学生专业教育教学的主体,应按照国际学生培养目标,做好本学院国际学生的教学和培养等各个环节工作。学校鼓励各学院接收和培养国际学生,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国际学生培养及承担国际学生专业课和公共课的教学工作,对参与留学生培养教育和实施双语授课的教师在出国培训、晋升职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各培养学院要高度重视国际学生的招收和培养工作,将国际学生培养工作纳入教师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保证参与国际学生教学的教师课时津贴足额发放。具体工作包括:

1.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2.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国际学生的涉外管理工作;

3.制定学历生进入专业学习的培养方案,落实教学计划;

4.学历生录取工作中的专业资格审核;

5.研究生导师的安排、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教材的落实;

6.根据专业教学要求,结合国际学生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指导国际学生进行选课;

7.学历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查工作;

8.专业课任课教师教学任务和工作量的申报及教学津贴的发放。

9.文法学院负责非学历国际学生的汉语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国际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1.教务处

(1)负责本科国际学生的成绩管理;

(2)负责本科国际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审核工作;

(3)负责给相关培养学院下达教学任务,指导本科国际生培养计划的制定,以及教学过程的监管;

(4)负责本科国际学生中文成绩单的制作。

2.研究生院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学生具体情况,指导相关培养学院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培养规定与答辩要求;

(2)负责研究生国际学生的成绩管理与公共课教学组织;

(3)负责研究生国际学生培养环节、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监管工作;

(4)负责研究生国际学生毕业证及学位证的颁发;

(5)出具研究生国际学生中文成绩单。

3.学生处

(1)负责本科国际学生毕业证、学位证及学历证明颁发;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配备国际学生辅导员;

(3)为国际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4)协同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国际学生心理咨询服务工作。

4.后勤处(集团)负责国际学生公寓室内设施的维修及公共区域保洁。

5.保卫处负责国际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检查国际学生公寓的防盗、防火设施的配备等。

6.图书馆负责为国际学生办理图书借书证,提供图书借阅和信息检索等服务。

7.校医院负责国际学生的医疗服务,国际学生应享受与中国学生同等就诊待遇。

第十七条为保证我校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对国际学生原则上采取单独编班的教学模式。国际学生根据我校统一的教学计划,按照学分制要求修读课程,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汉语和中国概况是高等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是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八条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参照中国学生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汉语是我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申请到全英文授课本科及以上学位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英文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使用英语答辩。

第二十条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可以按教学计划与我校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 学习与生活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际学生须遵守《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学〔2017〕15号),对违反规定的国际学生,参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校学〔2017〕16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际学生的住宿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在校外居住。确有特殊原因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和培养学院批准后,方可在外居住。

第二十三条国际学生居住国际学生公寓,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际学生如需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早退或旷课累计达到学习学时三分之一者,国际教育学院将为其办理退学以及居留注销手续并通知相关院系和部门。所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国际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相关学院要根据他们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引导和鼓励他们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但一般不组织他们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在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邪教组织。

第二十九条国际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离校

第三十条学历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申请条件并审核合格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其中学历和学位证书由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非学历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国际学生离校(转学、休学、退学、结业、毕业)前须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河南理工大学国际学生离校手续单》,按规定办理手续,结清费用,交还图书、证件等。学校据此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持学生签证(X1字或X2字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焦作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证》。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四条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五条国际教育学院与保卫处一起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国际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减少或杜绝涉外案件的发生,遇到突发事件,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外国专家和海外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同时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和高新公安分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国际学生管理的其他事项,均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河南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校国际〔2009〕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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