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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系(教研室)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意见》(豫政〔2015〕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提高教学水平的指导意见》(教高〔2016〕856号)等文件精神,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体制,强化系(教研室)等基层教学组织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立德树人、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系(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或学科)设置的基层教学组织,在学院领导下,承担教学组织、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师教学发展等方面的主要任务。 第三条系(教研室)应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教育思想、办学理念、规章制度和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部署,制定本系(教研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质量、科研与学术水平、专业知名度与影响力。 第二章 系(教研室)设置与建设 第四条系(教研室)本着有利于巩固教学的基础地位、有利于常规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有利于课堂组织和建设的原则进行设置。原则上学院应按专业设置系,若专业办学规模较大,可按专业基础、专业主干课程设置系(教研室);公共基础学院可按课程年级设置教研室,研究型学院可设立研究所(中心)。新成立的系(教研室或中心)须由5名及以上教师组成。 第五条系(教研室)的设置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校人事处、教务处组织论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系(教研室)要建立例会、议事、政治理论学习、教研活动、试讲、听课评议、期中教学检查、学术(交流)报告、年度考核、教学及教研资料归档等制度,做到管理科学、运行规范。 第七条系(教研室)经费包括日常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改革、专业与课程建设、教研室图书资料建设、教研活动、学术交流等开支。系(教研室)主任是系(教研室)经费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保证经费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有效。 学院每年在财务预算中要单列系(教研室)经费的额度和明细预算,确保系(教研室)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学校预算中明确的学科(或专业)建设经费,学院要做到专款专用。学院要对系(教研室)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学院要保证系(教研室)有固定的教研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为系(教研室)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九条学院领导干部要定期深入系(教研室),及时了解系(教研室)工作开展情况,支持系(教研室)主任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 系(教研室)工作任务 第十条教学组织 (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组织落实教学任务,开展多元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分析。 (二)规范课堂教学,严格课堂纪律,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三)加强各个教学环节(如备课、授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试考查、毕业论文或设计等)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十一条专业建设 加强相关学科、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趋势与人才需求研究,发挥其在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专业建设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拟定专业(学科)、课程(公共基础课)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新增专业方向(学位点)的论证与申报,已有博、硕士学位点的建设与评估、人才培养方案的修(制)订等工作。 第十二条课程与教材建设 (一)建立符合学科专业发展的课程体系,组织制定并规范课程建设规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 (二)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将最新的学科前沿、产业发展、科研成果融入课堂教学。 (三)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推进在线开放课程、微课的开发与应用。 (四)选用或编写高质量教材和指导用书,进行教材、教辅资料、课件、题库、资源库、开放课程等多种形式的教学资源建设。 第十三条实践教学 (一)科学制定实践教学方案,规范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实践平台建设。 (二)加强课程实验、阶段实习、综合训练、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指导。 (三)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指导大学生开展学科专业竞赛和创新创业实践。 (四)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 第十四条教学研究与改革 (一)组织教师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实践教学、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质量评价等方面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加强教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二)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奖励。 (三)定期积极开展教学研讨与交流活动,组织教师集体备课、相互听课、教学观摩、教学竞赛,开展同行评议。 (四)支持教师参加国内外教学研讨会议,及时了解教学改革领域的最新动态。 (五)科学研究方面,从学校的发展定位出发,妥善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 第十五条教师教学发展 (一)引导教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双周二下午政治理论学习。通过集中学习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教师增强“四个自信”,自觉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争做“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一流教师,坚决抵制邪教等非法活动,维护安全稳定和校园和谐。 (二)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引导教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学术道德与规范,重视个人品德和科学精神养成,弘扬“三严”教风,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合理安排授课教师,确保所有教师每学期合理承担本科教学工作。 (四)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积极加强本科教育教学工作。 (五)加强教学梯队建设,制定教师培养计划,严把新教师开课关,对青年教师实施教学指导,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 (六)有计划安排教师赴国内外高校、相关单位进修培训。 第四章 系(教研室)主任配置及职权 第十六条系(教研室)设主任1名,教师在20人以上的设副主任1名。系(教研室)正、副主任原则上应由所在系(教研室)全体教师民主推荐,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校人事处审核,由校长审定。 第十七条系(教研室)主任任职条件 (一)热爱祖国和教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公道正派,顾全大局,谦诚务实,作风民主,责任心和凝聚力强,有改革创新和奉献精神。 (三)熟悉系(教研室)情况,治学严谨,教学效果优良,科研与学术水平较高,得到教师广泛认同。 (四)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有系(教研室)副主任任职经历或受聘教授三年以上。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副主任任职条件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系(教研室)主任职责 (一)主持系(教研室)行政全面工作。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教育思想、办学理念、规章制度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工作部署在本系(教研室)的贯彻执行。 (二)主持拟定系(教研室)发展规划、专业、课程与教材建设规划并实施;制定学年及学期系(教研室)工作计划(包括教学、科研、课程实验课、教学实践和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并实施;负责进行年度、学期工作总结并向学院报告工作。 (三)拟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执行计划并实施,审定课程任课(毕业设计和论文指导)教师、专业课程表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实验(实习)教学大纲并实施。 (四)主持拟定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课开课计划,选聘有经验的教师授课;组织编写专业课教学大纲、专业技能实训大纲并实施。 (五)负责研究生学术活动、专业技能训练、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中期考核、预审(预答辩)、答辩等培养环节的组织实施。 (六)负责对为本专业授课全体教师(包括公共基础课程任课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反映,作出教学效果的评价并向教师反馈;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措施,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育人水平。 (七)负责系(教研室)承担课程的考试命题审核、分析、改进工作和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审核及检查、答辩、评分等组织工作。 (八)主持教师(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津贴发放工作;主持新进人才的试讲、面试并作出决议;负责教师队伍和教学团队建设;审定本系(教研室)教师攻读学位、外出进修访学计划;负责组织新教师上课和教师新开课的试讲并作出结论。 (九)负责组织教师申报科研、教研教改(立项)课题,促进科研、教研成果产出,提高教师学术水平与创新能力。 (十)主持教研活动,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协助组织教工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学习、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配合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 (十一)负责拟定系(教研室)各项经费预算计划并严格执行,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学院审批制度,防止贪腐、违规。 (十二)完成学校或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系(教研室)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工作;系(教研室)主任不在岗位时,代行主任职权。 第二十条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任期一般为2年,可连任,任职考核优秀的最长可连任4个任期。对年度考核合格的,享受规定的任职津贴待遇。 第五章 系(教研室)工作的考核评优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依据《河南理工大学优秀系(教研室)建设标准》(见附件),负责对所属系(教研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考核分值≧90分)、良好(考核分值≧80分)、合格(考核分值≧60分)和不合格(考核分值﹤60分)四个格次。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根据考核结果向学校推荐优秀系(教研室),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作为校级优秀系(教研室)进行表彰,同时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并择优推荐参评省级优秀基层教学组织。 第二十三条被评为校级优秀系(教研室)的,其主任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优秀格次。对工作不主动、没思路、教师意见大或不满意的系(教研室)主任应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报请学校解除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系(教研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理工大学系(教研室)工作规则》(校字〔20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理工大学优秀系(教研室)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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