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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河南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试行)

校人〔2008〕43号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大中专学校公开招聘人员的试行意见》(教人〔2008〕114号)精神,规范招聘程序,建立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查)原则

1.公开招聘、公平竞争;

2.德才兼备、身心健康;

3.任人唯贤、择优录取。

第二条 考核(查)的主要内容

1.德: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包括学术道德);

2.基本条件:学历、学位、毕业学校、资历和年龄等;

3.专业背景:应聘人员的专业特长、优势及与学校同类学科的相关性;

4.学术水平、能力和素质:应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及综合素质。

第三条 考核(查)程序和主要方式

对符合学校年度引进人才计划要求,具备相应学历或职称条件,申请到学校工作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考核:

1.材料审查;

2.面试、试讲;

3.体检。

第四条 面试、试讲

1.面试、试讲小组成员的组成

面试、试讲小组一般应由7-9人组成,面试、试讲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公道正派,坚持标准,任人唯贤。

(1)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面试以学校为主集中考核,考核小组成员主要由人事处、组织部、监 察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2)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试讲以院(系)为主组织考核,考核小组组长由院长(系主任)或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相关人员及院(系)相关学科专家(不少于5名)组成,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小组成员。

(3)接收辅导员和党政管理人员面试、试讲均以学校为主集中组织考核,院(系)可派人参加。

2.应聘人员的确定

(1) 根据学校规定的进人条件和应聘人员实际情况,各用人单位应按适当比例初步确定参加应聘的人员,并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各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汇总表》后报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审核确定参加应聘人员名单;

(2)参加应聘人员名单确定后,由人事处在校园网上公布,各用人单位负责将面试、试讲的具体时间与地点通知拟参加应聘人员和面试、试讲考核小组成员;

(3)面试、试讲前另有报名应聘的,由人事处负责审核其应聘资格后,确定可否参加面试、试讲。

3.面试的基本程序

(1)演讲(题目自选,时间5-10分钟);

(2)答辩(评委随机提问);

(3)评委打分。

4.试讲的基本程序

(1)自我介绍(不超过2分钟);

(2)讲课或学术报告(不少于30分钟);

(3)答辩(不少于3个问题);

(4)评委打分。

5.应聘人员名次确定

分别去掉每一个应聘者在面试、试讲中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算出每个应聘者在面试和试讲中的平均得分,并按照面试、试讲4:6的权重算出每个应聘人员的最后得分,排出考核名次。考核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

第五条 签约

1.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考核名次和招聘岗位数,按照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员;

003]专业特长、比较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写出考察报告,连同应聘材料送人事处审核;

3.经审核同意拟接收的人员要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河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豫教人〔2003〕27号)执行。拟接收人员体检合格后,由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签订接收协议。

4.签约应提交材料

应聘毕业生应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就业协议书;

(3)本人纸质简历;

(4)政审材料或党员身份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5)第一学历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复印件,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研究生所学课程的全部学习成绩(往届毕业生应提供第一学历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复印件、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复印件和硕士成绩单);

(6)学习期间获得的奖学金证书、优秀学生干部证书等相关方面的奖励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7)已发表的论文、论著和科研方面的材料(原件)。

用人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考察报告(包括专业考察、政审材料等);

(2)《河南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面试评价表》;

(3)《河南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试讲评价表》;

(4)《河南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

第六条 其它有关规定

1.各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过程中,应遵循“专业对口、结构合理、比例适当”的原则引进人才。不得成批次地从同一学校、同一专业方向、同年龄层次、同性别人员中引进人才。

2.考核对象的第一学历或基础学历一般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硕士毕业生最后学历原则上应为专业性院校或教育部部属重点大学正规日校毕业。

3.严格审查应聘材料所填内容的真实性、逻辑性、严密性(业务工作经历是否连续)以及合法性、有效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经历)等,严把引进人才的学历关、年龄关、学术水平关和学术道德关。

4. 对应聘的博士毕业生,自收到应聘材料之日起,原则上各院(系)一周内应对是否同意对其进行考核做出决定,并及时通知应聘者本人。对于未列入考核范围的或考核未通过的人员也应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应聘者本人;对于材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应尽快通知应聘人员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进行必要的咨询、论证。应聘材料如属人事处提供,则应同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给人事处人事科。

5.辅导员、党政管理人员等人才的引进考核办法,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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