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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下年教学工作情况
(一)质量工程建设情况 2008年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再创佳绩,新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自动控制系统》国家级精品课程;“采矿工程”国家级教学团队;《结构力学》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测绘工程省级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学》、《供电技术》、《计算机网络》3门省级精品课程;制定了《河南理工大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现有高层次质量工程项目的系统建设和年度考核,各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实践教学情况 2008年学校投入教学设备购置经费1200万元,学校仪器设备总值达1.8亿元。全校共申报开放实验项目249项,立项96项,校内外实习基地达到116个,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创造了条件。全面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制定了实验人员工作量计算办法,实施实验教学检查制度、信息交流与反馈制度,调动了广大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践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三)2008年学生学籍变动情况 1. 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学生学籍变动情况 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全校必修课不及格累计达12学分的有106名学生,达16学分的有58名;自入校以来必修课不及格累积达24学分的有39名学生,达30学分的有31人。为严肃校规,教育本人,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王开剑等19名同学退学处理;给予于永生等64名同学随下届同专业学习处理;给予张仲勋等151名同学退学警告处理。学生学籍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19人)
给予随下届同专业学习处理的学生名单(64人)
给予退学警告处理的学生名单(共151人)
2.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学籍变动情况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全校必修课不及格累计达12学分的有62名学生,达16学分的有26名;自入校以来必修课不及格累积达24学分的有44名学生,达30学分的有16人。为严肃校规,教育本人,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陈龙等19名同学退学处理;给予朱建丰等14名同学随下届同专业学习处理;给予洪一飞等115名同学退学警告处理。学生学籍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19人)
给予随下届同专业学习处理的学生名单(14人)
给予退学警告处理的学生名单(115人)
(四)河南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河南理工大学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校教〔2008〕36号 2008年11月5日)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全校的推荐工作。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院(系)负责人组成。 2.各院(系)成立由党政负责人、教师代表、辅导员等组成的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 二、推荐对象 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包括专升本毕业生和独立学院毕业生)。 三、推荐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任何处分记录。 2.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刻苦,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课程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前10%,且无不及格课程。 3.非外语专业英语通过全国六级考试(新六级425分及以上),或日语、俄语通过全国二级考试;外语专业英语通过专业四级考试。 4.未拖欠本科学习阶段的学费。 5.身心健康,体育达标。 6.毕业时能获得学士学位。 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推荐: 1.申请本校的推免生。 2.获全国、省(部)级优秀学生称号或奖励者。 3.连续三年被评为校级及以上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奖学金”者。 对有特殊学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或参加学科竞赛、“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且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的学生,或具有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的学生,经该生所在院(系)三名以上同一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并经该生所在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推荐后,可适当降低对其学习成绩(含外语水平)的要求。 四、指标分配 根据国家当年下达的计划指标,学校每年向各院(系)下达推免生名额。 五、推荐工作程序 1.各院(系)召开学生动员大会。 2.学生个人申请,并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院(系)推免生工作小组根据推荐免试条件拟定推荐名单。 3.院(系)张榜公示推免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推免资格。 六、其他 1.推免生申请到外校攻读硕士学位者,从推荐之日起,不再具有在本校免试攻读学位的资格。申请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到接收学校,以收到对方学校研究生招生部门同意接收的信函为准。过期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学校将不再保留其推免生资格。 2.已取得推免资格的推免生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否则,取消其推免资格。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校教〔2008〕42号 2008年12月9日)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竞赛活动,充分调动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竞赛的组织管理,奖励在竞赛中有突出成绩的团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生为主体参加的学科竞赛、“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文化艺术竞赛、业余体育代表队竞赛、高水平运动队竞赛等。 二、竞赛组织分工 教务处负责各类学科竞赛的组织实施;校团委负责“挑战杯”和各类文化艺术竞赛的组织实施;体育系负责各类体育竞赛的组织实施。 三、获奖级别认定 学校根据不同类别的竞赛成立相应的获奖鉴定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参加竞赛所获奖项级别的认定工作。 四、管理与奖励办法 学科竞赛、“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和体育竞赛等竞赛奖励办法详见附件。文化艺术类竞赛获奖项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标准按照学科竞赛奖励标准的1/2执行;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补贴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校团委、体育系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2.河南理工大学“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3.河南理工大学业余体育代表队管理与奖励办法 4.河南理工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与奖励办法 附件1 河南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进一步推进各类学科竞赛的开展,不断提升竞赛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学科竞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学科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承办院(系)等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各类学科竞赛的组织、协调工作; 2.审批各类学科竞赛工作方案; 3.管理、监督竞赛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4.负责各类学科竞赛的奖励、总结及表彰等工作。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负责学科竞赛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承办院(系)设立学科竞赛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工作组组长由承办院(系)院长(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院长(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教师和骨干教师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定学科竞赛工作方案(包括培训计划、经费预算等); 2.负责竞赛的宣传、发动工作; 3.负责参赛选手的选拔、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 4.负责竞赛指导教师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5.落实竞赛所需场地、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 6.负责校级学科竞赛的命题与评审等工作; 7.负责技术资料的归档整理、竞赛经验总结等工作。 二、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用于各类竞赛参赛费用和奖励费用的支出。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欢迎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可在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中享有冠名权。 (二)技术保障 各承办院(系)要高度重视对参赛选手的选拔、培训工作,可开设与竞赛内容相关的公选课或知识讲座,激发学生参与竞赛的兴趣和热情。在选拔阶段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覆盖面广。在培训阶段要组织高水平的指导教师对参赛选手进行系统培训。 各承办院(系)要采取有效措施,吸引优秀教师投入到竞赛工作中来,切实加强学科竞赛师资队伍建设。 (三)相关补贴 赛前培训的教师工作量,以获准的竞赛工作方案和实际培训的时数、人数为依据,按正常授课工作量的1.2倍进行核算,并记入当年教学业绩点。 在校内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期间,给予指导教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和40元指导费补贴,参赛学生每人每天补贴20元生活费。 在校外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期间,其差旅费(包括交通和生活补助)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外给予指导教师每人每天40元指导费补贴,参赛学生每人每天补贴20元生活费。 竞赛期间指导教师不计算指导工作量。 三、奖励办法 1.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由校学科竞赛鉴定专家组负责认定。学科竞赛获奖级别主要以竞赛主办单位的性质、竞赛的影响力、参赛范围、评奖办法以及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2.学校给予获奖学生相应的第二课堂和创新实践学分。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者记4个学分;获得国家级二、三等奖和省级特等奖、一等奖者记2个学分;获得省级二等奖者记1个学分。 3.根据《河南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参加学科竞赛且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同学,可视情况优先推荐。 4.学校对学科竞赛获奖学生和相关教师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5.同一竞赛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级别计算。 6.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奖励由学科竞赛工作组负责二次分配。 附件2 河南理工大学 “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参与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以下简称“挑战杯”竞赛)包括:“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分别分为校级、省级、国家级三个层次。校级“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每逢偶数年举办一届,校级“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每逢奇数年举办一届(对应的省级、国家级“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在其第二年举行)。 第三条 “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由校团委主办,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工程训练中心协办,院(系)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的宗旨是崇尚科学、勤奋学习、勇于实践、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五条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 “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作品分为产品类和概念产品、服务类两大类。 第六条 “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的基本程序是以院(系)为单位组织作品参赛,学校聘请专家评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具有较高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由校组委会聘请各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评审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一经校组委会批准成立,则有权在本办法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院(系)应高度重视“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由各院(系)院长(主任)牵头,主管学生、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领导分工负责,认真组织好本院(系)的初评,做好作品的选拔和推荐、指导教师的遴选和确定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条 凡在举办对应的全国“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以前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不含在职)均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一条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参赛作品必须是距河南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申报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两类。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的署名均应是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含三人)的项目,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除填写集体作品名称外,还需注明一位学历最高的作者为集体项目的代表,集体作品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学位论文、国际竞赛获奖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等不参加竞赛。 “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参赛小组(团队)的参赛作品应该是一项发明创造、技术专利或服务。具体来源有:参赛小组(团队)成员参与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或课外制作;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此种情况下,参赛小组须向校组委会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或是一项可能研究开发的概念产品或服务。创业计划竞赛借用风险投资的运作模式,要求参赛者组成优势互补的竞赛小组,提出一个具有市场前景的技术、产品或服务,围绕这一技术、产品或服务,完成一份完整、具体、深入的创业计划,以描述公司的创业机会,阐述创立公司、把握这一机会的进程,说明所需要的资源、提示风险和预期回报,并提出行动建议。 第十二条 参赛作品须由作者本人申报或集体申报,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院(系)分团委审核确认后报校团委。 第十三条 每个院(系)选送的参赛作品总数不得超过5件(每人只限报1件作品),其中,作品中本科生的作品不少于3件,研究生的作品不超过2件。研究生处、工程训练中心可分别单独选送5件作品。 第十四条 院(系)在上一届的各级竞赛中,有如下情况者,可增加申报作品数量: (1)在上一届全国“挑战杯”竞赛中,院(系)每获一项特等奖,可增报6件作品参赛;每获一项一等奖,可增报5件作品参赛;每获一项二等奖,可增报4件作品参赛;每获一项三等奖,可增报3件作品参赛。 (2)在上一届河南省“挑战杯”竞赛中,院(系)每获一项特等奖,可增报4件作品参赛;院(系)每获一项一等奖,可增报3件作品参赛;院(系)每获一项二等奖,可增报2件作品参赛;院(系)每获一项三等奖,可增报1件作品参赛。 (3)在上一届学校“挑战杯”竞赛中,院(系)每获一项一等奖,可增报1件作品参赛。 (4)在上一届学校“挑战杯”竞赛中,获团体总分前六名的院(系),可增报3件作品参赛。 (5)同一作品多次获奖,按该作品的最高奖项计算增报作品数。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十五条 校评审委员会对各院(系)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约占进入终审决赛各类作品总数的10%、30%和60%。一等奖的产生必须经过专家组合议。经专家组合议后,若不能产生一等奖,则一等奖可以空缺。 第十六条 校级“挑战杯”竞赛以院(系)为单位计算团体总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获校级“挑战杯”竞赛一等奖的作品每件计10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未通过学校预审的作品每件计10分。 (2)团体总分由校级“挑战杯”竞赛所得分数累加而得。 (3)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校级竞赛一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若获奖等级和个数完全相同,则名次并列。 第十七条 校级“挑战杯”竞赛设立的最高荣誉流动奖杯“挑战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院(系)。设“优胜杯”5个,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六名的院(系)。 第十八条 对在全国、河南省和学校“挑战杯”竞赛中获奖的学生集体和个人,学校按项目颁发专项奖金,奖金额度如下:
同时,对获得各级竞赛奖励的学生,经校“挑战杯”竞赛组织委员会认定,给予参赛本科生相应的学分奖励,加分情况如下:
3学分以内(含三学分)奖励的只作为第二课堂和创新实践学分,超过3学分奖励的学分,可冲抵(免修或覆盖)相应分值的课内选修课学分。 参赛研究生获得校级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奖励者,可获得培养计划中社会实践培养环节学分。 第十九条 根据《河南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参加“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且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的本科生,视情况可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 在全国、河南省和学校“挑战杯”竞赛中获奖的作品,学校对指导教师作如下奖励:
在岗位聘任、职称晋升、岗位考核中,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在全国和河南省“挑战杯”竞赛中获奖的作品,学校对选送单位作如下奖励: 1.获全国竞赛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件作品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3000元; 2.获河南省竞赛一等奖,每件作品分别奖励3000元。 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时,以最高奖项进行奖励,不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参加学校终审决赛的作品,由校组委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五章 推荐与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推荐在校级竞赛中获得一、二等奖的作品参加河南省“挑战杯”竞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挑战杯”竞赛项目资助分两部分,即研究阶段资助和竞赛阶段资助。研究阶段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和产品开发。研究阶段资助所需费用,按照《河南理工大学“步步高”大学生科技攀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中关于“一般资助项目”的规定执行,由项目组向校组委会办公室申请立项进行资助。竞赛阶段资助主要用以在学校层面上经筛选后参加全国和省级“挑战杯”竞赛的参赛作品。按照《河南理工大学“步步高”大学生科技攀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中关于“重点资助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组向校团委申请立项进行资助。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挑战杯”竞赛阶段资助的参赛作品,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校园网最新公告或校团委网站下载),经所在院(系)审核推荐后,报校组委会办公室; (2)校组委会办公室提请校评审委员会论证、评审,确定资助作品的金额; (3)校评审委员会将专家评审意见报校组委会批准,并执行校组委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的资助仅用于购买与开展项目有关的物品,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二十八条 项目检查不符合进度要求的,校组委会办公室有权终止该项目,并冻结其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资助经费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和校组委会办公室核准后,凭发票报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作品的知识产权归河南理工大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鼓励参加竞赛活动的团队或个人争取社会赞助,用于竞赛项目。 附件3 河南理工大学业余体育代表队管理与奖励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业余体育代表队管理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积极进取、勇于拼搏的竞争意识,提高我校体育运动的实力与水平,更好的宣传学校,展示我校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特制定《河南理工大学业余体育代表队(以下简称代表队)管理办法》。 一、组队原则 1.代表队由我校全日制统招生组成,包括篮球、足球、排球、网球、健美操、田径、武术、乒乓球等项目。 2.队员由各专选班老师推荐或由体育系成立的专家组从学校各项比赛中选拔,经教练员同意后入选试训名单,试训合格方可确定为正式队员。 3.各代表队人数由教练员提出建议,专家组审议通过。 4.每次参赛前,由教练员负责从代表队中选取与参赛人数要求相应的队员组成集训队,提前集训并准备参赛。 5.教练员由体育系委派或竞聘上岗,聘期一年,成绩突出者可延聘。 二、代表队日常管理与训练方法 1.队员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队员日常管理由其所在院(系)负责。 3.队员每周训练2次,每次100分钟。教练员主要负责训练课教学、日常训练和比赛管理等工作。 4.队员集训、比赛期间享受学校伙食补助(集训期15元/每人每天;比赛期间按有关规定补助)。 5.教练员担负的日常训练工作计算工作量,工作量酬金按课堂教学的60%计算。集训和比赛期间,教练员享受学校相关补助。 6.集训时间根据比赛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以30天为宜。 7.入选集训队的队员,按照正常的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8.代表队和集训队的名单将以文件的形式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 9.代表队集训和比赛期间,无特殊情况,教练员不得脱离队伍。比赛结束后,教练员应将运动队(运动员)成绩册或成绩证明报送体育系,并配合体育系做好赛后总结工作。 10.体育系负责监督代表队的训练和比赛等工作。 三、集训与外出竞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1.自集训之日起,至比赛结束后一周内,若队员所修课程在这一时间内安排了考试,队员可申请免考。集训队员应在集训前一周提出申请(列出申请免试的课程),一式两份,经由体育系、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一份交教务处教务科备案,一份交送任课教师所在院(系)。 2.队员免考课程,由体育系负责上报教务处,按中等成绩给予记载。 3.队员《体育与健康》课程、体育公选课成绩以训练课成绩替代,教练员负责队员训练课的成绩评定。 四、比赛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对学校批准参加由省和国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各类体育比赛取得前8名、地市级比赛前3名的代表队队员和教练员予以奖励。 (二)奖励类别 单项奖:指个人或多人在某一项目的比赛设立的分项比赛中获得的奖项。 集体奖:指多人在某一项目比赛中获得的奖项。 (三)奖励金额 1.集体奖 对获得国家级体育比赛前8名的队伍,分别予以主力队员奖励2000元、1500元、1200元、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对获得省级体育比赛前8名的队伍,分别予以主力队员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获得地市级比赛前3名的分别予以主力队员奖励300元、200元、100元。各级比赛替补队员均按照主力奖金的80%发放(主力队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队的70%)。 2.单项奖 对获得国家级体育比赛单项(非田径项目)前8名的队员(队)分别予以奖励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600元,田径项目奖励其比赛所得分值×300元;对获得省级体育比赛单项(非田径项目)前8名的队员分别予以奖励1200元、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田径项目奖励其比赛所得分值×150元;获得地市级比赛前3名的(非田径项目)队员分别予以奖励400元、300元、200元,田径项目奖励其比赛所得分值×50元。 3.教练员奖励办法 教练员带队取得获奖名次的,单项项目按照运动员获得的最高奖励金额予以奖励;集体项目,按照每个队员平均奖励金额的2倍予以奖励。教练员享受此项奖励后不再计算奖励工作量。 附件4 河南理工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与奖励办法 一、高水平运动队 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按国家当年度招生政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国家等级运动员组成的队伍。 二、招生工作 (一)体育系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校招生办公室与体育系共同组织。体育系明确专人负责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工作。 (二)运动员专项成绩必须达到相应水平;集体项目应是获省级比赛前六名的主力队员,个人项目须是参加正式比赛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以上(含二级),或确有培养前途的专项水平较高的运动员。 (三)体育系负责专项运动水平的初审、测试,将合格的运动员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查。 (四)招收运动员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1.体育系于每年1月份向校招生办公室报送本年度运动队需补充的人数。 2.校招生办公室根据体育系报告,拟定本年度运动员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教育厅后实施。 3.体育系按招生条件组织专项技术、技能的摸底测试工作,合格后报省教育厅参加省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体育专项考试。 4.体育专项考试合格后,运动员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五)招生期间,体育系负责提供必要的生源信息,校招生办公室按国家和省招生政策办理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手续。 三、管理工作 (一)学籍管理 鉴于高水平运动员担负着学习、训练与比赛的双重任务等特殊情况,对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课程学习和体育训练比赛作如下规定: 1.运动员总学时数和总学分与普通学生要求相同,其中文化学时数和学分数占60%,运动训练、竞赛学时数和学分占40%。 2.运动员单独制定课程教学计划和考试要求,单独进行文化课考试。专业文化课只安排本专业主干课程内容和主要实践环节。 3.与职业俱乐部和省专业队、国家队联合培养的我校运动员可利用比赛淡季或假期来校集中学习,由学生所在院(系)单独实施教学计划和考试安排。 4.高水平运动员属校体委领导,由体育系负责运动训练和竞赛,并另设辅导员负责其党(团)组织、思想工作。同时,体育系还负责与教务处、学生处和运动员所在院(系)等沟通、协调其它工作。高水平运动员所在院(系)负责其日常管理和专业文化课学习。 5.高水平运动员参加集训和比赛所耽误课程、考试,由体育系出据证明,教务处审批,所在院(系)安排教师给予补课和考试,或由授课教师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酌情评定成绩。 6.运动训练课纳入教学计划管理,并严格考核,参与训练运动员不再修公共体育课,但学分正常计算。 7.运动员的专业文化课考试、考勤,根据教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运动训练课考试、考勤由体育系负责。 8.运动员完成规定学分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授予所学专业对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二)训练管理 1.高水平运动队实行常年训练制。 2.每周训练六次,每次三个学时,每学期二十周。 3.比赛前安排1-2月集训期,进行封闭式全天训练,每天至少训练六学时。 4.寒暑假和节假日根据需要安排时间训练。 5.教练员对运动员的训练情况进行考核登记。 6.与职业俱乐部和省专业队、国家队联合培养的我校运动员必须代表学校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或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如四年中未代表学校取得省级以上任何成绩者,将推迟毕业年限直至免除学籍。 7.队员在训练课、比赛等集体活动时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队员请病假、事假都必须向教练员递交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必须有正规医院病假证明;请事假必须在请假报告上写明请假原因、去向和具体时间。每月无故缺训练课3次给予通报批评;每月无故缺课10次者作退学处理。 8.高水平运动员应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定,积极努力,不断上进,使自己成为合格的大学生。运动员不能认真、刻苦训练,不服从管理,思想素质低,经帮助教育仍不能改正者,由教练员提出意见,报体育系及校体委批准,取消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或作其它相应处理。 (三)生活管理 1.运动员入校后,为便于管理,可集中住宿。寒暑假期间集中训练时,由学校安排住宿。 2.学校每年为队员配备训练服长短各一套,训练鞋两双,四年中配备冬训棉大衣一件。大型比赛之前,根据竞赛要求和比赛需要配发或订做所需服装和器材。 3.凡正式录取的一级或以上运动员其第一学年度的学费全免;从第二学年度起根据比赛成绩由体育系提供免交学费队员名单,提交校领导审批。 4.学校根据运动员等级、训练竞赛获奖等综合情况给予生活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全国竞赛前三名20元/天。 (2)全国竞赛四至八名,省级竞赛前两名15元/天。 (3)省级竞赛三至六名10元/天。 (4)训练刻苦,有竞赛能力者5元/天。 大型竞赛集训及寒暑假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补助标准根据下一比赛获奖情况调整。 (四)奖惩 1.运动员训练刻苦、认真、成绩提高幅度较大,比赛成绩突出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奖励对象:具有河南理工大学学籍,经学校批准,代表学校参加正式比赛取得全国或省级前8名,地市级比赛取得前3名的运动员和教练员。 (2)奖励类别分单项奖和集体奖。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单项奖奖励标准(人) (单位:元)
注:单项中的集体项目,4人以上按单项名次的2倍奖励。 集体项目奖励标准(主力队员) (单位:元)
注:替补队员均按主力队员奖金的80%发放,主力队员人数不超过全队的70%。 2.教练员奖励标准如下: (1)单项——按所带运动员中的最高奖金奖励。 (2)集体项目——按每个队员平均奖励金额的2倍予以奖励。 3.其它奖励: 联合培养的运动队(员)代表学校参加的各项比赛,享受学校教练员、队员同样的奖励;体育系运动队(员)代表学校参加的各项比赛参照本奖励办法执行。 四、运动队经费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拨付专项经费,不占用正常的体育维持费和体育设备费。每年12月体育系上报年度经费使用明细,并做出下年经费预算。 五、教练员 1.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由体育系选派思想作风过硬、训练竞赛经验丰富和组织管理能力强的体育教师或外聘高水平教练员担任。 2.教练员从事运动训练,其工作量按教学工作量计算;寒暑假期间训练按运动员集训对待。 3.根据工作和竞赛任务的需要,适时选派教练员参加各种培训、学习与交流。 4.教练员负责运动员的考察、报名和录取前的有关工作。 5.高水平运动队训练工作是学校体育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教练员带队的竞赛成绩,是评价其教学质量的依据,在晋职、晋级考评中应做为考核内容之一。 六、训练场馆 学校为高水平运动队提供专门的训练场馆,以保证运动队的正常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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