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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理工大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文件精神,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 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在年度预算中,除基本支出(即人员支出、日常教学业务、公务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以外的可以单独核算的支出项目。 第三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实行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成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经济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的申请、实施和绩效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为便于管理和核算,学校财务处只针对申请立项时的项目负责人建立一级专项经费账户,一般不允许进行分解,但根据需要必须分解的专项经费,应由申请立项时的项目负责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业务需要、目标效益、项目成本、资金筹措、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河南理工大学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分解的项目须同时报送总项目和分项目的立项申请书,报送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第六条 项目立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名称、实施的背景及必要性、预期目标及效益、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等。 第七条 正常情况下,各单位项目申报时间为11月份至第二年的1月份。确属特殊需要的,可以随时申请。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整理各单位的项目申请材料,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同意后,及时提交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九条 申请项目经学校研究批准立项后,学校财务处将其编入年度预算,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未立项的申请项目,学校财务处不得将其编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学校严格控制年度内追加立项项目。确需追加的项目,须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才能追加财务预算,并将其编入年度预算,作为执行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为确保项目实施中资金的及时到位,对需要支取大额资金的(一次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连续一个月内支付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责任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校财务处。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的管理、实施、项目经费使用等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的,须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学校批准后,学校财务处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学校各招标小组不予招标,学校财务处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对照项目立项报告的基本内容,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撰写总结报告,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后,及时提交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完成当年预算任务的,项目责任单位要说明情况及原因,否则,结余的预算经费将予以收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在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资、工会以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财经法规和制度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学校财经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学校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责任单位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照总体建设计划执行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考核结果将作为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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