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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的全称为河南理工大学(英文译名: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学校代码10460。 第五条 学校办学性质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具有百余年办学历史,现已发展成为理、工、管、文、法、经、教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重点建设的骨干本科高校,是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 第七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面向全国招生,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 第八条 学校坐落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河南省焦作市,占地面积4000亩,建筑面积115万平方米。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齐全,实验设备先进,校园环境优美,具有优良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要求 第十二条 采取“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非第一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对同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执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专业志愿,参照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专业。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录取:⑴具有文体、艺术特长的考生;⑵外语、数学成绩较好的考生;⑶参加文化课和科技竞赛获奖,符合政策规定加分投档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专业招收的语种以日语为主;其他专业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也可组织日语、俄语教学。外语类专业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对考生的外语成绩有较高的要求。 第十七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应具有一定的美术绘画基础,按考生所在省份的要求加试徒手画。 第十九条 艺术设计专业的专业成绩除在山西省、湖南省使用本校单考成绩外,其他招生省份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美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的报考志愿,将专业成绩占60%和文化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考外语等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音乐表演专业的专业成绩除在山西省、山东省、湖南省使用本校单考成绩外,其他招生省份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音乐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要求专业主科成绩在80分以上,根据考生的报考志愿,按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视唱、乐理、听音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社会体育专业的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专业统考成绩。在省级招办投档的考生中,根据考生的报考志愿,将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执行,详见本校《招生简章》或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三条 具有河南理工大学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河南理工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适用于2011年河南理工大学校本部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煤炭类单独招生、民族传统体育、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招生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联系地址和招生咨询方式: 1.通讯地址:河南省焦作高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2.邮政编码:454000; 3.学校网址:http://www.hpu.edu.cn; 4.招生办电子邮箱:zhaosb@hpu.edu.cn; 5.招生咨询电话 :0391-3987226;3986000;398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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