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20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校学术纪律,规范师生学术行为,保障师生学术自由,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529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河南理工大学章程》(豫教政法〔2014〕164号)和《河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字〔20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涉及的学术活动包括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成果出版、学术评价、科技咨询、专利申请、学位论文和会议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人员包括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河南理工大学在校学生;经学校同意,使用“河南理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一般道德规范
1. 坚持科学发展观,勇于创新,探求真知,培养良好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维护河南理工大学的学术声誉。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政府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
3. 公正廉洁,不利用学术成果进行学术贿赂,不利用职务便利或关系分享不应有的学术荣誉。
第五条 项目申报规范
1. 做好项目论证工作,科学设计研究方案,并进行科技查新;客观真实地报告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所需经费等相关内容。
2. 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工作基础,不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需要他人签名的,不代替他人签名;负责人和参加人须是学术活动的实际工作者;不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科研项目等。
第六条 项目实施规范
1. 如实记录试验条件、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2. 遵守科研项目批复(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接受项目批复(委托)单位中期检查,及时报送项目研究阶段成果,并按时结题。
3.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遵守“诚实、守信、互利”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权责义务,保证成果转化质量。
4. 凡参与学校承担的科技项目者,因调离、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时,须与学校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5. 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河南省以及学校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其他相关事宜承担有关责任。
第七条 引文规范
1. 提倡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的撰文原则。引用他人观点、方法、资料、数据等时,必须如实标注或注释,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
2. 所引用部分不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内容。
第八条 署名规范
1. 对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成果中署名。对研究工作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不宜列为作者,但应在适当位置予以鸣谢;对确实在可署名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包括学生),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合作成果应按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顺序,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一(或通讯)作者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成果,指导教师应对成果负主要责任。
3. 在校或已毕业学生署名“河南理工大学”发表成果,投稿前应由合作教师或导师严格审核把关并签字同意后方可投稿。
4. 执行学校科研、教学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河南理工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学术成果,完成单位应署名“河南理工大学”。确因合作研究须署名合作单位的,须征得学校同意,且应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的排序署名,切实维护学校正当、合法利益。
第九条 成果规范
1. 学术成果要如实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合作成果应经合作者同意);不请他人代写论文或代他人写论文;不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伪造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论文的录用通知书(函);不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各类论文;不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等署名发表。
2. 正确标识成果的性质,准确界定“著”、“编著”等不同类型学术著作。接受基金资助的项目产出的成果,应如实标注资助(基金)项目,不得虚假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3. 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4. 不一稿多发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5. 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应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6. 应通过正规渠道发表、发布学术成果。
第十条 学术评价规范
学术评价包括各种(类)推荐、答辩、评审、鉴定、验收和评奖等学术活动。
1. 学术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合理、规范、全面、准确的原则。
2. 评价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
3. 被评审者不得以非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
4. 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5. 不伪造专家签字、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学术批评规范
1. 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2. 进行学术批评和反批评时,应该以学术为中心,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十二条 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三章 学术诚信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制度与措施,受理学术不端问题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为本学院处理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开展学术诚信教育活动,把学术道德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进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大纲与培养计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