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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河南理工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摘自校科〔201213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术行为,维护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科技〔2012〕7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细则侧重于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和《河南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他们的实验记录和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力争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我校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和做好文化传承与创新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院是学校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学院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将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学院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学院要将学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现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做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学校和学院均要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

第六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要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和教书育人工作开展情况,提升学术创新对学校发展和学生成长的贡献。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学校要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规范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从制度上促进学风建设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  做好学风建设信息公开化工作。学校将在校园网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要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九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学校设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学院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研究部署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上报。

第十条  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二)定期检查学院学风建设工作;

(三)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五)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提出处理意见;

(六)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单位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定期检查本单位学风建设工作;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学院要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一)学术不端行为定义及其查处程序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和《河南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执行。

(二)调查结论将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三)依据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四)有关单位要认真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经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十三条  建立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学校根据国家、省教育厅要求,结合各单位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员工;河南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河南理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研究生导师和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