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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供稿: kjc 时间: 2012-09-28 次数:

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字〔2009〕29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已经第11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

河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实现我校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设立河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校长聘任本校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咨询和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促进学校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职 能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各院(系)的学科发展、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评估。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受校长委托,评选、推荐、选拔省部级以上专家、人才等,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调研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组 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分为校学术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二级。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包括:

(一)校长、副校长;

(二)各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院士、有代表性的教授、学者。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校学术委员会设办公室,挂靠校科学技术处。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下可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一般为7人或9人,成员包括:

(一) 院长(系主任)、副院长(系副主任);

(二) 有代表性的教授、学者。

第十二条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学者组成: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业绩突出;

(三)严谨治学、秉公办事。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五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系主任)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送校长。主任、副主任由校长在委员候选人名单中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奇数,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 4 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届中调整,由主任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院(系)学术委员会在届中调整,由主任提名,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送校长。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四) 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受学术委员会或主任委托开展调研工作。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对其他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专业、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术秘密与其他秘密,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等负有保密义务;

(三)遵守有关回避规定;

(四)就重大学术问题向学校或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或有关建议。

第六章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经校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或学院(系)安排、或根据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经院长和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召开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并可根据需要召开院(系)的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学校委托的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需要表决的议题须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章 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成为服务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学术组织机构。

(一)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工作上做到条理化和制度化。

(二)加强队伍建设的管理,根据需要对学术委员会组成成员予以适时调整。

(三)积极参与、勇于进言献策,严把学术质量关,维护和提高学校的学术信誉。

(四)注重学术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和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不适用于学校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所设立的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管理工作 学术委员会 章程 通知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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