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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 00:00 来源: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豫组通〔2005〕39号 来自:本站原创 发表人:admin 日期:2006-6-23 16:20:40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是新时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管理离退休干部党员和促进我省改革发展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全省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推动我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

2005年9月23日

《河南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暂行规定》

2005年9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联系广大离退休干部的纽带,是团结教育广大离退休干部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完成党的各项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而努力奋斗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必须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以及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具体内容,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管理、教育,组织好他们发挥作用,其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级党组织的决议,从本单位的需要和离退休干部的实际出发,组织、引导、鼓励、支持离退休干部党员和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二)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等。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使他们不断增强党性观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开展谈心活动,使离退休干部党员始终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五)密切联系广大离退休干部党员,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维护广大离退休干部的正当权益,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六)组织开展适合老同志特点的各项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使他们健康长寿,老有所乐。

(七)认真做好发展党员、收缴党费、党员考核评议监督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八)维护党的团结,支持党委的工作,围绕中心,结合实际,积极建言献策,为各级党委当好参谋。

第三章 党支部的组织建设

第四条 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根据老同志的特点,本着方便就近,有利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管理,有利于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有利于发挥离退休干部党员作用的原则,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一)离退休干部党员3人以上的,要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员较多的单位,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并根据党员居住地的分布情况或专业特长等情况,建立若干个党支部或党小组。对离退休干部党员不足3人,居住分散,单独建党支部有困难的,可打破单位、身份界限,根据居住范围分片联建党支部,可以建在街道、社区、居民楼院等,接受城市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或乡镇党委的领导。

(二)没有条件单建、联建党支部的,可与本单位在职党员合建党支部。

(三)安置在农村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距乡镇偏远的,党员组织关系可以转到居住地行政村的党组织,由行政村党组织负责管理。

(四)改制、重组、关停、破产企业,已建立党组织的,其离退休干部党员一般由企业党组织管理;也可根据“党组织关系随人走”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转移组织关系,编入党的组织;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可办理党组织关系整体移交手续,并成立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确保党员有人管,党费有人收,活动有人组织。

(五)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党员,由接受安置地(单位)党组织管理。

(六)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本人意愿,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本人居住地党组织,由其居住地党组织负责管理。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党员7人以上的,应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只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不设立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离退休干部党的支部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党支部的全部工作。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离退休干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差额选举或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一般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等委员。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组织批准。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并按期进行改选。党支部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以保证支部委员会的组织健全。支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职责

第八条 支部书记在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研究、安排、总结检查支部工作;按时召开支委生活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支部的工作。

第九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掌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组织情况,组织党支部和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了解和掌握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状况,配合宣传委员抓好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教育;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离退休干部入党的意见,办理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做好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评议鉴定和党员统计工作,接转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

第十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及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情况,搞好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搞好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知识及时事政治等学习;积极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及离退休老同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章 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生活制度

根据党章规定,定期召开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和党员大会,定期上党课。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要根据老同志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来安排,次数要适当,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对那些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进院入户,服务上门,及时向他们传达党的会议精神和党内文件,通报党支部活动情况、工作情况和重大时事政治;要经党了解他们的思想、生活情况,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报告工作制度

党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支部书记应每半年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党小组每季度向支部汇报一次本小组党员的思想、学习、发挥作用等情况,有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党员每季度向党小组或支部委员会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发挥作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制度

支部每年对离退休干部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表彰先进,充分调动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学习制度

每月至少要坚持学习一次。组织学习的形式应多样,时间要适当,内容要丰富。

第十五条 督查制度

凡是上级党组织或支部安排开展的各项活动,支部都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年终进行考核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联系党员制度

支委会成员要分工联系本支部的离退休干部党员,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分工联系非党员离退休干部。通过联系,及时了解离退休干部的思想、生活、学习、健康、发挥作用情况和意见要求。

第十七条 家访制度

支委要定期对每位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年老体弱不能参加活动的党员进行家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离退休干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把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对外来离退休干部党员,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主动安排他们参加党支部的活动和组织生活。出国(境)一年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党籍的手续。

第六章 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领导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建总体规划,经常研究,并在活动场地、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给予保证,每年要从党费中拨付一定数额用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学习和活动,确保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有组织、有阵地、有制度、有活动、有作用、有形象。”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工作力度,做到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与在职干部党建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把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认真抓好。要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要拓宽思路,开拓创新,针对新时期新情况和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要按照党委的统一安排,搞好党支部书记培训;要积极总结推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新鲜经验,不断推动我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跃上新台阶。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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