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从优照顾老干部的原则精神,为切实解决离休干部的实际困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适当提高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副省长级单项待遇以上的离休干部,仍按豫财行〔2004〕4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厅局级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经省辖市及其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其他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400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300元。
四、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五、鉴于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是支付给服务人员的劳务支出,不是离休干部本人的工资性收入,不计入计税工资范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0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