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是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杰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顺利开展科研工作,并使他们迅速成长为高层次研究人才而设立的一种专门基金。
第二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英译: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dation 缩写:CPSF,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的非盈利机构,具有法人地位,受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领导。
第三条 基金会严格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金融法规,并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做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评审、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拓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扩大基金来源。
第六条 监督和检查基金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效。
第七条 同国内外各种基金会组织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推广、技术咨询及开发,扩大博士后科学基金的使用效果等项工作。
第三章 经费
第九条 基金来源
1、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2、各级政府部门资助;
3、存款利息及各种收益;
4、其他收入。
第十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或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也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或投资,但不搞风险性投资。
第十一条 基金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有资金扣除基金会开展博士后工作所必须的开支外,全部用语资助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得挪做它用。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设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3人,由未担任政府行政职务的专家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均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聘任。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1-3人,必要时可聘请名誉理事和顾问若干人。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会成员可连聘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理事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均由理事会提名,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任命。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指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和目标;
2、审查批准博士后科学基金存款、贷款和投资规划以及年度资助计划;
3、查批准筹集资金、扩大基金来源的方案;
4、审定秘书长提出的工作报告及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秘书长的职责
1、组织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方针和决策,向理事会负责;
2、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根据理事会授权范围,负责基金评审、使用、管理和扩大基金来源等项工作;
3、为基金会的法人代表,对外签定合同和签发基金会的日常业务文件;
4、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各种管理和业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经理事长同意后颁布执行;
5、定期向理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
6、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基金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承担基金会的日常工作任务。办事机构的人员组成可有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和聘用短期工作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应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如需终止,必须经三分之二理事同意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