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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3-07-14 次数: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校教〔2007〕2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实验室 建议  管理  办法  通知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1月29日印发

   河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生产实践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我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撤消或调整,必须进行论证并经校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实验室的所有资源属学校所有,所有实验室应根据需要积极为全校各专业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做到资源共享。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做贡献。要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并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国家经济建

  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使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研究和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和技能,逐步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条 发挥实验室的学术和技术优势, 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实验室,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在保证完成校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加强与社会各行各业的联系,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及多种类型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增强自身活力。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自制和功能开

  发,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开发、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

  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规范,并按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考评办法和聘任、奖惩办法。做好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实验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优化教学环境,做到实验室家具、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摆放整齐、整洁卫生。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工作档案资料内容按教育部公布的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中有关规定整理、分类,并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五条 设置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和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并依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的近期、中期和长远规划。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用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学校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鼓励实验室所在单位使用自有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开放型的国家或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教学副校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其实验室的主管行政机构为教务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各项基本任务。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全校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拟定并组织审查论证仪器设备投资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实验消耗材料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制度,实验室物资的使用管理制度,实验室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定岗、岗位培训、考核晋级、职称、职务评审和聘任、表扬奖励先进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提高实验室综合效益。

  (七)参与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论证、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主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实验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切实加强治理、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在有害有毒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并根据各实验室的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要经常对教师、学生进行保密教育,

  严守国家机密。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物品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积极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因违章失职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八条 实验中心主任应由政治思想觉悟较高、业务能力强、热爱实验室工作、有实验室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各级实验室主任按学校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或院(系)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职责制,负责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三十条 我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与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和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合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我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与教务处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量进行定员定岗,实行聘任制,并积极创造条件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学校根据实验室的工作性质,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有关条例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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